《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即将修订,附说明
来自国家铁路局的消息显示:即日起,国家铁路局就《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
国家铁路局还发布了电子邮件反馈邮箱(ajsgw@nra.gov.cn)以及信函反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安全监察司;邮编:100891)。
与此同时,国家铁路局在【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修订草案)的修订说明】中表示,《意见稿》保留现行《事规》框架体例,共8章8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事故调查处理主体和配合部门;二是优化调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情形;三是完善事故报告程序、调查时限和统计分析等制度。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修订草案)的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安全监察司对原铁道部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进行全面修订,现将有关报告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事规》作为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专门规章,在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促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铁路改革的深化和安全形势新变化,亟须修改完善。
一是要对标对表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等提出了一系列更高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突出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设定系列新制度,《事规》需要对照修改。
二是要落实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要求。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不再保留铁道部,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承担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能。近十年,国家持续深化机构改革,《事规》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部门名称和职责上均已发生变化,《事规》需要作相应调整。
三是要适应铁路发展的新形势。在铁路快速发展、路网结构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现行《事规》规定的一般事故构成条件中,有关中断行车时间、作业违章耽误列车等情况,仅仅影响行车秩序和效率,不直接关系安全运营,应当作出调整。
二、修订主要过程
国家铁路局2022年启动《事规》修订工作,经过理论研讨、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等阶段,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2025年8月形成修订草案。
2025年9月,组织征求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局内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铁路行业主要企业的意见,共计收到66条意见建议。经研究,最大限度予以采纳。
2025年10月,国家铁路局党组专题研究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向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并与国铁集团、国能集团等行业企业多次沟通对接达成一致,形成《事规》(修订稿)。
2026年3月至6月,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宏观政策性取向一致性评估。
三、修订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事规》框架体例,共8章8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事故调查处理主体和配合部门。落实政企分开改革要求,将“铁道部”修改为“国家铁路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将配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等。
二是优化调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情形。强化安全监管,坚持科学、高效、系统监管。新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因素影响行车、关键部件裂损脱落等构成一般事故的情形;整合了部分一般事故情形相互交叉、表述相近不易区分的情形,例如将中断行车时间、机车车辆破损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进行合并;对仅影响运输秩序和效率、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相关情形,不再列入一般事故管理,要求铁路企业及时组织分析处理,铁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完善事故报告程序、调查时限和统计分析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内部报告的流程,以及统计分析等相关要求,对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管理的事项,明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将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之前的时间、迟漏瞒谎报事故情形所需的调查核实时间、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或评估所需的时间等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要求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完善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责任事故等的处理规定。
(来源:中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