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广线:行人违规蹲坐铁轨 铁路为何还被判赔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6日22时43分,京广线某货物列车以115Km/h速度运行至某县车站上行线时,与面朝西、侧向蹲坐在左侧钢轨上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死亡。2025年1月10日,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构成铁路交通相撞一般B1类事故。事发地点的铁路线路为封闭区段,封闭防护网完好,防护网固定水泥柱上有“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2024年7月4日、9日,某车务段下辖的某车站曾到铁路沿线地区进行了铁路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该货物列车的牵引机车为某铁路局某机务段机车,由某铁路局某机务段值乘。事发地段属于某车务段管内。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本案中,事发铁路区段属某车务段管理,该区段铁路线路为封闭线路,封闭防护网完好,除非故意攀爬翻越完全可以起到安全防护效果;防护网固定水泥柱上有字迹清晰的“禁止入内”警示标志,且某车务段下属车站按计划对铁路沿线村庄进行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案涉货物列车的机车视频和LKJ运行记录可以证明,某铁路局某机务段司机在值乘中合规履职,无违规和懈怠情况,发现受害人后即刻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等措施,操作并无不当。因此,本案事发地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货物列车机车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均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本案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间22时后翻越封闭防护网,进入全封闭铁路线路,后又侧向蹲坐在钢轨上,在列车到来时未能及时下道避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受害人有年幼女儿需要抚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铁路运输企业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由事发铁路线路区段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案涉列车机车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各自承担5%的责任。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各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原则的适用,主要出于以下几层考量:一、有利于风险控制。高速运行的铁路运输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对于这种高度危险,普通民众无法了解其技术细节,也无力对其进行控制。铁路企业作为经营者,通过技术改进、严格管理、人员培训等手段,可以不断提升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的能力,进而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机率;二、减轻弱势方举证负担。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方需要证明铁路企业存在过错,这对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的普通民众而言,极为困难。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免除了受害方证明铁路企业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使法律的天平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适当向弱势方倾斜,体现了法律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然而,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则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的第二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其次,无过错责任也并非完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该条款也向社会公众传递出来了信号: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法律保护受害人,但并不免除受害人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间22时后翻越封闭防护网,进入全封闭铁路线路,后又侧向蹲坐在钢轨上,在列车到来时未能及时下道避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够较好的控制风险,实现对弱势方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可以督促高危行业经营者持续履行最高标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一刀切”,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身也存在过错时,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安全与和谐。
(来源:郑铁法院 作者:刘建梓 蒋航航 原标题:《行人违规蹲坐铁轨,铁路为何还被判赔》)













